三大後果
逾檢註銷後,這些事情會發生
牌照註銷後,不能再使用原牌照或以無牌狀態行駛;重新請領也有六個月門檻。
不得使用註銷牌照或無牌行駛
現行法律,立即生效
- 使用吊銷、註銷牌照行駛,屬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2 條違規
- 牌照已註銷而無牌照仍行駛,也屬第 12 條明定的違規態樣
- 不要自行駕車送驗;送驗方式應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
罰鍰依違規態樣分開計算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2 條
- 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行駛: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,600 元以上 36,000 元以下罰鍰
- 牌照已註銷而無牌行駛:依第 12 條相關規定按最高額36,000 元處罰
- 只有非車主駕駛第 1 款、第 3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車輛時,駕駛人才按最高額 36,000 元處罰;第 4 款「使用吊銷、註銷之牌照」不在此列
- 車輛依法當場移置保管;涉及仍懸掛註銷牌照者並扣繳牌照
重新請領須自註銷起滿六個月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66 條
-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,須自註銷起滿六個月
- 依規定完成檢驗,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
- 符合以上條件後,始得重新請領牌照
恢復條件
滿六個月、完成檢驗,才可重新請領牌照
法定條件是自註銷起滿六個月,依規定完成檢驗,合格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。實際文件、費用與送驗方式依監理機關規定辦理。
停止行駛並確認個案程序
牌照註銷後不得使用原牌照或以無牌狀態行駛。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應備文件、送驗方式、待處理費用及車籍事項。
自註銷起等待滿六個月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66 條明定,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;不能在註銷後立刻重領。
依規定完成檢驗並重新請領
依監理機關指示完成檢驗,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始得申請重新請領牌照。未領得有效牌照前仍不得上路。
車籍事項
車籍異動須依監理機關規定另行辦理
牌照註銷、重領牌照與其他車籍異動各有申辦條件,應就個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。
- 牌照註銷後不得合法上路,車輛使用與車籍異動是不同事項
- 如需移轉、報廢或變更登記,應依監理機關規定另行辦理
- 營業車相關事項另須依車輛及申請人的個案資料確認受理條件
FAQ
逾檢註銷常見問題
以下回答與本頁 FAQ 結構化資料一致。
逾檢註銷是什麼意思?
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,逾期六個月以上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7 條註銷牌照。
逾檢註銷的車輛可以開上路嗎?
不行。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行駛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,600 元以上 36,000 元以下罰鍰;牌照經註銷而無牌行駛(第 8 款),汽車所有人依最高額 36,000 元處罰。只有非車主駕駛第 1 款、第 3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車輛時,駕駛人才按最高額處罰;第 4 款不在此列。車輛依法移置保管。
逾檢註銷如何恢復合法上路?
自註銷起滿六個月,依規定完成檢驗,合格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;個案文件、費用與送驗方式應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。
逾檢註銷後如何辦理車籍異動?
牌照註銷後如需移轉、報廢、變更登記或辦理營業車相關事項,應依監理機關對該車及申請人的資料要求另行辦理。
NEXT STEP
車輛剛恢復合法,想重新規劃融資?
傳車輛資料給我,評估現況與可行方向,不急送件,先確認再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