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逾檢註銷規定:逾期六個月註銷、上路罰則與重領牌照

定期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即註銷;重領須自註銷起滿六個月並完成檢驗

名詞解釋

「逾檢註銷」四個字代表什麼?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7 條明定,定期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即註銷牌照。

2026 車輛定期檢驗逾期六個月註銷、註銷牌照上路罰則與重新請領牌照條件圖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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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檢註銷

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,逾期一個月以上先吊扣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;逾期六個月以上,註銷牌照。牌照註銷後不得再以該牌照或無牌狀態行駛。

  • 逾期未參加定期檢驗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900 元以上 1,800 元以下罰鍰
  • 逾期一個月以上:吊扣牌照,至檢驗合格後發還
  • 逾期六個月以上:依法註銷牌照,不是「可能註銷」

三大後果

逾檢註銷後,這些事情會發生

牌照註銷後,不能再使用原牌照或以無牌狀態行駛;重新請領也有六個月門檻。

1

不得使用註銷牌照或無牌行駛

現行法律,立即生效

  • 使用吊銷、註銷牌照行駛,屬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2 條違規
  • 牌照已註銷而無牌照仍行駛,也屬第 12 條明定的違規態樣
  • 不要自行駕車送驗;送驗方式應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
2

罰鍰依違規態樣分開計算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2 條

  • 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行駛: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,600 元以上 36,000 元以下罰鍰
  • 牌照已註銷而無牌行駛:依第 12 條相關規定按最高額36,000 元處罰
  • 只有非車主駕駛第 1 款、第 3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車輛時,駕駛人才按最高額 36,000 元處罰;第 4 款「使用吊銷、註銷之牌照」不在此列
  • 車輛依法當場移置保管;涉及仍懸掛註銷牌照者並扣繳牌照
3

重新請領須自註銷起滿六個月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66 條

  •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,須自註銷起滿六個月
  • 依規定完成檢驗,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
  • 符合以上條件後,始得重新請領牌照

恢復條件

滿六個月、完成檢驗,才可重新請領牌照

法定條件是自註銷起滿六個月,依規定完成檢驗,合格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。實際文件、費用與送驗方式依監理機關規定辦理。

1

停止行駛並確認個案程序

牌照註銷後不得使用原牌照或以無牌狀態行駛。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應備文件、送驗方式、待處理費用及車籍事項。

2

自註銷起等待滿六個月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66 條明定,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;不能在註銷後立刻重領。

3

依規定完成檢驗並重新請領

依監理機關指示完成檢驗,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始得申請重新請領牌照。未領得有效牌照前仍不得上路。

車籍事項

車籍異動須依監理機關規定另行辦理

牌照註銷、重領牌照與其他車籍異動各有申辦條件,應就個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。

  • 牌照註銷後不得合法上路,車輛使用與車籍異動是不同事項
  • 如需移轉、報廢或變更登記,應依監理機關規定另行辦理
  • 營業車相關事項另須依車輛及申請人的個案資料確認受理條件

NiTruck 觀點

這跟貸款或融資有什麼關係?

車輛狀態是重車融資審查的基本條件之一,逾檢不只是交通問題。

  • 牌照已註銷的車輛不得上路,車主應先處理法定等待期、檢驗與重領牌照
  • 若車輛另有貸款或動產擔保,應依契約向債權人確認是否需要通知或補件
  • 任何融資、移轉或其他車籍異動,都應以有效車籍資料與受理機關的個案審查為準

官方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2 條第 17 條第 66 條。本文更新至 2026 年 8 月 1 日;實際申辦依監理機關個案認定。

FAQ

逾檢註銷常見問題

以下回答與本頁 FAQ 結構化資料一致。

逾檢註銷是什麼意思?

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,逾期六個月以上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17 條註銷牌照。

逾檢註銷的車輛可以開上路嗎?

不行。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行駛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3,600 元以上 36,000 元以下罰鍰;牌照經註銷而無牌行駛(第 8 款),汽車所有人依最高額 36,000 元處罰。只有非車主駕駛第 1 款、第 3 款及第 6 款至第 10 款車輛時,駕駛人才按最高額處罰;第 4 款不在此列。車輛依法移置保管。

逾檢註銷如何恢復合法上路?

自註銷起滿六個月,依規定完成檢驗,合格後始得重新請領牌照;個案文件、費用與送驗方式應先向管轄監理機關確認。

逾檢註銷後如何辦理車籍異動?

牌照註銷後如需移轉、報廢、變更登記或辦理營業車相關事項,應依監理機關對該車及申請人的資料要求另行辦理。

NEXT STEP

車輛剛恢復合法,想重新規劃融資?

傳車輛資料給我,評估現況與可行方向,不急送件,先確認再說。